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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事实与法律事实

来源:传媒社会学周年论坛 作者:梁雪香 时间:2008-08-03 Tag: 点击:
梁雪香

——新闻工作者如何避免官司和纠纷
       笔者的职业是律师,代理诉讼的实践中,常常遇到媒体以各种形式参与或者影响诉讼。参与是指媒体作为原告、被告或者第三人直接参与到诉讼中来,影响是指媒体在案件发生之后进行报道,或多或少的影响案件的审理。那么新闻事实、新闻真实、法律事实之间的关系究竟应如何处理呢?新闻工作者怎样避免纠纷和官司呢?
       我们先看一案例,原告是一离休老干部,被告是某市场导报和其记者。老干部离休前系一党政机关领导,居住的是那机关过去所建的房屋,面积115余平米,他拥有该房屋的全部产权。后来由于新建建筑物影响采光,全楼住户起诉了新建筑物的所有者——机关,最后达成和解,机关承诺在旁边建一栋楼,且签订了搬迁安置协议,解决这些住户搬迁问题,可是,新楼建好以后,并没有按照协议优先安排这些住户,而是把新房重新分配,这样,就出现了分配不公的问题,而本诉中的老领导就是遭受各种不公待遇中一员,所分配房屋在最高层,并且这套房屋很多设施都有问题,老领导年事已高,体弱多病,多次要求机关修缮房屋,机关却一再迟延,严重影响了这新房屋的及时装修和入住,那么分到该老领导旧居的住户却又急于装修房屋,于是发生了不愉快的事:老领导尚未搬迁,新住户就强行进驻,并且在老领导家还有人居住时,打破了房屋的墙壁,从墙壁进入了房屋,老领导无奈报了警。
       就这件事,某省市场导报刊登了记者的报道,报道的大标题就是“合法住户无法入住,谁在侵权引人关注”,报道说强行进入者是“合法住户”,还说该老领导占据着353平米的住房却拒绝腾房。那强行入住者拿到这份报纸,到处张贴,严重影响了老干部的声誉,老干部一纸诉状把报社和记者告上了法庭,一场诉讼就这样开始了。
    当舆论监督遭遇新闻官司和纠纷时,能最有力保护记者和新闻单位的就是真实。真实,是新闻的生命,是舆论监督最锐利的武器,也是舆论监督最坚实的盔甲。而法院的最终判决应让法律事实取代新闻事实。这里就存在一个新闻事实和法律事实的问题,所谓新闻事实,是记者在传播实践中生成的产品,那么这新闻事实与法律事实是否吻合,取决于记者对事实的感知、采集、整理和选择的过程,如果记者没有很好的感知、采集、整理和选择,这一主体行为出了问题,就会出现不真实、至少不是法律事实的报道,而大多数人都是依据媒体报道的‘事实’进行评说,因报道而受影响的一方或多方或许就会起诉媒体,他们希望法律事实能够取代新闻事实。
       法律事实是要证据支持的,因为法律只承认具有证据的事实。我们就这篇涉案报道来分析,第一是关于“合法住户”的问题,客观事实是这样的,旧住户由于种种原因,尚未搬迁,新住户已经向机关交付了房款,机关就通知他为合法住户,新旧住户发生了冲突。那么新旧住户,究竟谁是合法住户呢?合法与否须基于法律规定,而不是某人某机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房屋买卖合同未经登记,即使已经交付,所有权也不发生转移。更何况该房屋尚未交付,旧住户还在居住,作为律师,开庭前,我亲自去房管局查询了房屋档案,那旧房屋的房主依然是那位老干部,依据《物权法》的规定,老干部依然是该房屋的合法住户,那么该记者所说合“法”,是哪里的法?相反,新住户在没有产权所属证明,强行打破墙壁进入的行为却涉嫌触犯刑法,叫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再者,那老干部名下也只有这套房屋,面积约115平米,又何来353平米呢?法庭上,那记者问到,那究竟原告有多大面积的住房呢?我回答,您为什么这时才问这个至关重要的问题呢?这个问题在您采访时,在报道刊登之前就应搞清楚。
       是啊,如果之前就搞清楚这个问题,尊重了法律事实,不就避免了这场诉讼吗?
        新闻事实不等于法律事实,这既是舆论监督记者应具备的常识,也是在实践中指导他们的准则,或者说是技巧。但是在实际新闻操作中,有些新闻记者往往把新闻事实完全等同于法律事实,使自己成为一方当事人的代言人,结果导致新闻侵权纠纷的发生。
    本省南部的一个村落里,某天早晨发生了一起车祸,死者为一个年仅11岁的孩子,肇事车辆逃逸,由于没有人愿意作证,案子无法侦破,似乎成了无头案,多家媒体参与了报道,其中的某晨报记者的报道很翔实客观,因为她进行了多方面的采访,咨询了法律工作者。后来,交警竟然莫名抓获了一三轮车车主,说其为肇事者,但是死者家属完全不服,因为他们清楚,三轮车车主压根不是肇事者,此时,孩子在自己家的冰柜里已经放了80天,一时传言四起,又有某都市报做了报道,该报道有些离谱,我全文摘抄如下(隐去了地方名和人名):

事主放尸80天,交警忍屈抓嫌犯

新华网山西频道  2006-03-09 来源:山西新闻网
      3月6日早上,某县某镇某村的村民轰动了。当县交警队队长王某告诉大家,两个多月前发生在这里的一起撞死小学生逃逸案,已于3月6日凌晨2时告破,犯罪嫌疑人是本地20岁的农民王某已被刑事拘留的消息后,死者的家属和村民以及学校的全体师生,无不感谢带着冤屈奋战80昼夜的交警队民警。
 
       2005年12月16日早上9时许,某县某镇某村的小学四年级学生赵某,步行着到村里兴华学校。当行至离家300米处时,突然一辆机动车从左后方冲来,将赵某撞倒在地,肇事后的机动车趁着巷道无人迅速逃离。孩子被送到医院,40分钟后离开人世。

        11时30分左右,县交警大队赶赴现场调查取证。由于找不到一个目击者,一时难以断定谁是肇事者,他们就采取了逐村、逐机动车、逐村民、逐学生排查的方法。对此,死者的家属不理解,认为他们是外地人(是某县的山区孩子转户到这里由亲戚照管),民警们破案不努力,就采取了把尸体放在家里冰棺不下葬,找上面领导施压,甚至拍桌子、踢椅子、厮打办案人员、拉民警下跪发誓等不理智做法,甚至有家属认为是村里的一个村干部东风大货车所致,因村干部给了民警好处,案子才迟迟不能侦破。

        巨大的压力之下,民警们含着冤屈,胆大心细的进一步排查。经过无数次的察看机动车辆后,终于发现本镇某村里一辆拉沙的农用时风三轮车有疑点,当民警们在放在某村其岳母家里的三轮车进行察看时,家人阻拦支支吾吾不让拍照,正是这一蛛丝马迹,民警们抓住不放,于3月5日下午3时到某镇某村找到车主王某。一接触,该车主就神色慌张,头上冒汗,眼睛不敢和民警对视,民警们果断地将王某带回县公安局,经连夜审讯,在无可抵赖的事实下,王某于3月6日凌晨2时交代了撞人逃逸经过。

       3月6日下午,王队长和参加一线破案的民警们对记者说,如果孩子的家属能理智一些,没有在办案中误导,这个案子可能早破了。他们希望家属们能对办案的民警予以理解和支持。(特派记者 黄某、特约记者 武某)
这篇报道记者从没有采访过死者家属,不知出于何因,写出了这篇报道,报道里很多失实之处,比如死者家属“拍桌子、踢椅子、厮打办案人员、拉民警下跪发誓”等等,有些语句很不合适,比如“巨大的压力之下,民警们含着冤屈”,努力破案本是民警的职责,何来冤屈呢?
后来,由于死者家属的坚持,上级领导的重视,终于使案子真相大白,找到了真正的肇事车辆和车主,这篇报道不是显得更可笑了吗?
        对于媒体工作者来说,教训是要吸取的,其实问题也好解决,只要在采访中收集足够的证据,进行客观全面的报道,而不能偏听偏信,单纯地报道当事一方的说法及观点,从而成为一方当事人的代言人。尤其是在采访纠纷类、法制类以及舆论监督类的新闻中,要采访双方当事人,甚至权威部门,听他们对这个问题的说法,最终的新闻稿件应该是观点比较全面的报道。兼听则明,偏听则暗。多搜集线索和资料进行认真的核对,这样才能保证新闻的真实,进而实现法律的真实。 
       这样便可以坦然面对任何官司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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