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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电视法治节目的“诊所式”传播模式

来源:现代视听 作者:刘宝林 陈杰 时间:2008-08-03 Tag: 点击:
 
一、        问题的提出
 
在法治电视节目传播研究中,我们发现电视法治节目的教育功能与法学院的 “诊所式”法律教育具有本质上的相似,它们都为人们提供了一个操作性很强的模仿医院诊所的临床实践环境。在此,我们借用了法学教育中“法律诊所”的概念,对观众收看电视法治节目的过程进行了类比研究。
“诊所式”法律教育是大学的法学院借鉴了医学院学生在医疗诊所临床实习的做法,通过设立法律诊所(通常称法律事务所),让学生在一个虚拟的“法律诊所”中,在有律师执业资格的老师的指导下为处于困境中的受援人“诊断”他们的法律问题,提供法律咨询,开出解决法律问题的“处方”,为他们提供无偿法律援助的“治疗”服务。“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最大的特点是将法律实践融入学生的理论学习之中,在提高学生法学理论的同时锻炼学生的实践能力,让学生在实践和经验中学习法律和律师的执业技能。
电视法治节目的“诊所式”传播模式就是把医院诊所的临床实践 (会诊、处方、吃药、手术),构建在一个虚拟的电视“法律诊所”里,观众在观看法治电视节目时就像实习医生看大夫治病一样,在主治医师(法学专家、学者、执法人员)的指导下,“诊断”出当事人的法律问题,开出解决问题的“处方”、实施具体的“手术”。观众通过观看节目中具体的个案,了解法律知识,提高法律技能,培养法律信仰,树立法律意识。在这种假定意义下我们称电视法治节目的传播为“诊所式”传播模式。
电视法治节目与法学院的“法律诊所”在法律教育方式所具有的可比性,体现在二者都是一个模拟的环境,核心理念都是在行动中学习、在实践经验中学习,即在实践中学习和运用法律,倡导融法律的知识和技能一体的学习,其目的都是为了提高法律教育水平。区别在于两者的教育对象,法学院的“法律诊所”是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大学生,这样的教育是精英化专业教育,但电视法治节目的“法律诊所”面对的大多数人是没有或少有法律知识的电视观众,所进行的是普及性大众法律教育。
电视法治节目的“法律诊所”教育,通过分析案例、讨论、模拟参与真实案件(案件是真实的,电视层面的真实),使观众(模拟实习生)了解真正法律工作者的工作程序和场景,培养公众的法律思维。通过模拟审判的过程,全面灌输法学专业知识和法律职业能力,借助电视媒介把一个小范围的“诊所”变为大规模的、遍及全国的“诊所”,把现实中少数人的严肃的实习教育变为大众娱乐模拟学习。
 
 
   二、传播模式
电视法治节目“诊所式”传播模式就是在医疗诊所的参照系下,通过对比人们熟悉的医疗诊所的思维方式、工作方法、操作程序等,研究法治节目的传播规律。下面是一个法治电视节目诊所与医疗诊所对比研究的表,从中可以简明地勾勒出电视法治节目“诊所式”传播的基本模式。
 
 
医疗诊所
电视诊所
地点
医院诊断室、手术室
电视机前
传播教育者
主治医师
主持人、法律专家、执法人员
受教育者
实习学员
观众
治疗对象
病人
 法律当事人中受损失者(经济、精神、身体)
传播者的     任务
病情分析
   分析法律问题: 和谐的打破、平衡的丧失、契约合同的撕毁,导致一方(个人、法人、政府、国家)蒙受损失
病因的诊断,病源的确定
违法、违反约定的人及其违法、违反约定程度的确定。
手术、吃药的治疗,消除病源
判决:对违法者惩罚、对受害者赔偿
 
在法治电视节目”“诊所式”传播模式中,几个主要角色及其作用是:
1、主持人
电视法治节目的“法律诊所”里, 主持人就像一个解说员,他对观众讲故事就像主治医师对实习生讲解治疗原理一样。主持人在法治节目中的作用:一要介绍案件发生的背景,如时间、地点及当事人的有关情况。二要串联事件发生的重要环节、展现调查的事实和主要证据;把法律事件的发生、发展、恶化,展示出来,引导观众了解案件的发展进程。三要引导律师、学者、执法者分析法院判决的道理和法律依据。这就像告诉实习医生,本治疗中主治医师(案件处理的法官的法律依据)的诊断治疗原理,分析治疗措施。
2、当事人
主要是受到伤害的一方,也就是相当于医疗诊所里的“病人”,他们主要介绍受伤害的过程,提供有关证据。
3、执法者
他们就是医疗诊所里的主治医师,通过客观、公正、公平的执法,使当事人的法律问题得到解决。他们治理病源的办法就是对伤害者进行惩罚,对受伤害者在物质和精神上得到赔偿。
4、法律专家
法律专家则扮演着医疗专家的角色,他们通过对事实的理性分析,阐释法理,主要目的是为观众的提供法律知识。
       
        三、传播效果
       
    电视法治节目的教育功能主要是提高观众的法律素质。法律素质是法律精神、法律意识、法制观念、法律知识和法律行为(法律自觉)的总称,它是指人们通过对法律知识的学习和社会法制环境的熏陶所形成的法律信仰、法律情感、法律意志等心理因素和行为的外在表现,是知法、信法、爱法、守法、用法、护法这六法的完美统一。法律素质是现代公民素质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已远远超出法律知识的范畴,更重要的是表现为与时代合拍的现代法律人格与法律精神。法律素质是公民综合素质的重要组成部分。
电视法治节目的观众,类似于医疗诊所中的实习医生,他们在观看节目时跟着主持人,分析案例、讨论事件、模拟参与案件,随着节目的进程,他们自觉或不自觉地把自己放置在节目某个当事人位置上,使自己置身于虚拟的法律事件之中,他们就像一个实习医生,站在主治医师的身边,聆听病情讲解,观看手术操作,参与探讨和学习医学知识(法律知识)、治疗方法和治疗程序。这实际上完成了一个法律实践,尽管这是通过电视节目层面的参与,即观众思想的层面参与,但观众在一个模拟的法律场景中了解法律工作程序,培养法律思维,培养法律技能。
具体来说,法治电视节目的“诊所式”传播内容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知识的传授
电视法治节目的兴起与繁荣是由于社会对法律知识的迫切需求。当我们从计划经济进入市场经济,要建立一个法治国家的时候;当一个缺乏法律传统的十几亿人口的大国急需法律教育的时候,观众喜闻乐见、图文并茂的电视媒介就成为传播法律知识,将法律的文化、思维、信仰像雨露一样滋润到广大人民之中的重要工具。
电视法治节目传播中最直接的第一个作用就是为受众讲解各种法律知识,通过电视法律“诊所式”教育,观众在电视节目的具体案件里形象而且直观地学习了法律知识,特别是那些与日常生活息息相关,与老百姓的生活最贴近的法律知识。
    2、法律技能的训练和提升
如何获取证据,如何分析证据,如何运用证据证明事实,是法律技能的几个重要方面。电视法治节目的“诊所式”教育对法律技能的训练,是通过观众的亲身经历一个虚拟法律实践过程来实现的。在电视节目的发展过程中,观众跟着公安人员的收集证据,构建事实过程,参与法院对事实进行的法律分析和对具体案件如何所选择适用的法律条文进行判决处理;在虚拟实践过程中,观众在诸如事实调查、咨询、法律文书起草、陈述、质证、口头辩论等领域,在电视节目中虚拟参加讨论、练习、实践这些技能,身体力行尝试这些技能。
    3、培养和改善法律思维
    电视法治节目的“诊所式”法律教育是训练观众“像律师一样思考”。观众通过在节目中虚拟的角色扮演、虚拟的参与讨论及虚拟参与调查、取证、听证、庭审,通过这一系列虚拟的学习和实践培养律师的思维方式。
4、树立法律信仰
法治社会不是建立在枯燥的法律条文之上,而是扎根于全社会的公民对法律的神圣信仰的基础之上。一个对法律不信仰的社会,法律条文是僵死的,也是形同虚设的。对大众进行法律教育的最终目的是推动整个社会的法治化进程,而这个法治化的基础是大众要相信法律。电视法治节目里展示了许多人通过运用法律武器,使得正义战胜邪恶、弱者战胜强者。观众从中看到了法律大于权力、法律大于人情、法律的公平,彻底改变传统的人治社会的思维方式,慢慢的树立一种对法的信仰,逐渐学会用法的思维思考问题。
   
四、该模式研究的价值
构建电视法治节目的“诊所式”传播模式的意义首先在于,它建立了电视法治节目传播过程的“诊所”系统,并对系统中的各个元素(传播者、受众、当事人、执法者等等)进行了详细的分析,让我们明白在这一系统中各个元素所起到的作用,以此为节目制作者在制作节目时提供一个参考、一个评价标准,更加突出节目的目的性和实用性。对电视人来说,电视法治节目首先要考虑到观众作为一个“实习生”能学到什么,因此,电视人首先要从受众的角度出发,以观众更好地接受法律教育为中心。
其次,我们还应注意到:电视法治节目在提高人们法律水平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会带来一定的“负效果”——犯罪模仿。观众在收看电视法治节目时,不同的人会产生不同的结果。一个人积极向上的观众,他学习法律知识、法律技能,学习如何遵纪守法和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反过来,如果一个人善恶不分,心理不正常或他偏爱的是暴力,那他就会仿照罪犯,把罪犯当作主治医师模仿,走向犯罪的道路。
犯罪模仿是个反面教材,但它从反面说明电视法治节目的“诊所式”传播效果。在意识到这一点的基础上,我们应在节目中尽量自觉地避免“暴力化倾向”,防止观众学习“犯罪过程”,这是电视法治节目在制作过程常常会面临的问题。一方面,为了提高收视率,电视法治节目要以其情节曲折、悬念迭起的详细故事吸引观众,其中不可避免一些具体的暴力场面描写,而这些画面又有可能给观众提供一种可行操作,有可能导致新的犯罪发生。因此,通过电视法治节目的“诊所式”传播教育模式研究,要充分认识电视法治节目传播效果的正反两面性,把如何对观众加以正确引导当作电视人责无旁贷首要任务。
 
作者单位:
刘宝林   中国传媒大学电视与新闻传播学院博士研究生
陈杰    山西大学文学院硕士研究生
 
 该文章发表《现代视听》20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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